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是提高成果质量、促进学术交流、引导学风建设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学者在成果鉴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对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20万字以下(含20万字)为1200元。
2、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500元。
3、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800元。
4、60万字以上为 2000元。
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不再按照成果类型进行区分,一律以成果实际字数为准。鉴定办公费保持不变,每项为700元。
此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