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在总结以往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社科项目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认立项的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总局社科项目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全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总局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指选题紧密结合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要学术价值,同时对体育工作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总局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立项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时,可以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一般只批准一次延期申请。
第七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工作需要,政法司可设立委托研究项目,指定相关专家、学者对体育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列入总局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八条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申请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般应为39周岁以下,已获硕士以上学位,尚未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者。
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招标制度。政法司印发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要求提出申请。
申请总局社科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寄送政法司。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条 政法司负责组织总局社科项目的评审。
(一)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政法司选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本年度立项名单及各项目资助金额。
(二)政法司向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立项通知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转交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不结项、不立项”原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总局社科项目研究的单位不能申请;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总局社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政法司。政法司收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对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与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的中期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政法司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了解和确保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一)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政法司。
第二十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在中期检查阶段向政法司提交书面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补课题组成员或调整课题组成员排序。
(二)变动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结项项目须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设计完成研究任务,确保学术质量。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应填写《结项申请书》,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编写格式是否合乎标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后的结项材料报送政法司。
报送政法司的材料应包括:
结项申请书一份;
研究成果(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成果字数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研究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编写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UDC001.81 GB7713-87)执行。
结项摘要两份。一份600字,主要内容是研究成果的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供报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阅;一份4000字,供编辑出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汇编》使用。摘要编写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UDC014.1/5(083.73)GB6447-86)执行。
项目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两份摘要。电子文档用电子邮件形式或应刻录光盘随结项材料一同提交。
专家评审意见表。
政法司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确定项目结项等级。(六)总局社科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验收时被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七)经评审予以结项的,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项:(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时间已到期仍不能完成的。(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四)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五)严重违反经费开支计划的。(六)其他违反课题管理原则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总局和各研究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总局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总局每5年举行一次总局社科项目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