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研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公开招标课题)、热点课题、专项课题、定向课题和购买研究成果等。
第四条 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实行全过程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五条 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二章 重点课题(公开招标课题)
第六条 重点课题,即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关注的、关系上海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课题,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中心”负责,每年年初组织一次。
第七条 重点课题选题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解决上海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在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关于课题研究建议的基础上,由“中心”提出课题选题、报市政府同意,正式编制《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重点(公开招标)课题指南》(以下简称《重点课题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心”网站(www.fzzx.sh.gov.cn)下载《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申请书》,按《重点课题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中心”经过审核,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采用双向匿名评分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立项课题。经“中心”终审,予以正式公布。
第九条 中标者须填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研究主要内容、研究起止时间及具体进度安排、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等。《计划任务书》经“中心”审定同意后,课题正式立项研究。
第十条 加强全过程管理。
(一)重点课题承接人自接《课题委托立项通知书》起30日内,须向“中心”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研究中期须提交中间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
(二)“中心”为重点课题安排一名联络人,以联络方式参与研究、掌握研究进程、协调有关事项。联络人应及时对课题承接人提交的研究提纲、计划、成果等反馈意见,对研究进度和成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以此作为划拨研究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中心”科研处应加强重点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包括安排开题会、思路交流会,及时掌握各课题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
第三章 热点课题
第十一条 热点课题,即当前市委、市政府领导比较关注、紧扣上海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的研究课题,由“中心”不定期组织研究。
第十二条 热点课题采用委托立项方式。课题承接人需填报《计划任务书》,经“中心”终审,通知课题承接人。
第十三条 热点课题必须严格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接人在研究中期须提交中间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期末须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中心”将参照重点课题管理流程,针对热点课题特点加强课题综合管理,并为每项课题安排联络人加强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章 专项课题
第十四条 专项课题,主要是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或领导交办任务确定的研究课题,由“中心”不定期组织研究。
第十五条 采用委托立项方式开展研究。课题承接人需填报《计划任务书》,经“中心”终审,通知课题承接人。
第五章 定向课题
第十六条 定向课题,主要是根据研究需要,由“中心”从有关单位建议选题中选择部分课题,定向委托相关单位承接,课题承接人由该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定向课题实行委托单位与承接单位双重管理。课题承接人须填报《计划任务书》,经“中心”终审,通知课题承接人。
第六章 购买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研究成果资源,“中心”不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需求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中心”对拟购买的研究成果,须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应标者商定成果成交价,与其签订成果买卖协议书。
第二十条 购买的研究成果,即纳入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成果序列,成果归“中心”所有,由“中心”按统一要求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管理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中心”和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中心”有研究成果的优先使用权。研究成果未经结项,不得以立项课题名义公开发表,如造成不良影响,将中止或撤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管理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研究成果,均由“中心”统一转化。通过《专家反映》等途径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研究成果定期由“中心”汇编成册,提供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课题承接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将成果提供给有关方面公开发表或内部刊用;一年后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八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课题、定向课题,由“中心”负责聘请专家进行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成果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成果通过评审结项,颁发结题证书。结题证书可作为申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有关证明材料,可作为今后申请同类课题的依据之一。定为C级成果的课题承接人,第二年不得申报同类课题。
第九章 课题撤项
第二十六条 因课题研究不符合《重点课题指南》或委托立项要求而必须撤项的,或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其他须撤项情形的,经“中心”终审,对该课题予以撤项,并通知课题承接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撤项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布,该课题承接人第二年不得申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列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系列的重点课题、热点课题和部分专项课题,“中心”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数额按课题类别等情况确定。定向课题和部分专项课题,由课题承接单位及课题组自筹研究经费。公开购买研究成果所需经费,由“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凡“中心”资助的经费须由课题承接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
第三十条 研究经费付款方式:
(一)重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在各课题计划资助经费中,均先预留1万元作为统筹经费用于差别拨付,待课题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根据评定等级给予差别拨付,余款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于课题承接人提交研究提纲与实施计划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扣除预留经费后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于提交课题最终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扣除预留经费后资助经费的50%。
(二)热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于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成果摘要获认可后15日内,一次性全额拨付。
(三)部分专项课题研究经费拨付,于课题启动后先行支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研究报告获认可后15日内,拨付余额。
(四)购买研究成果的经费拨付,按签订的成果购买协议书商定的方式拨付。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等未获认可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自行中止研究、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被撤项的课题,撤销全部经费资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协议等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