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各项工作程序,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确立的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坚持“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沿问题,能为教育决策提供服务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选 题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围绕《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列举的选题项目,也可根据其确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课题指南》一般每5年制订公布1次。《课题指南》也可根据情况在5年计划实施中作补充与修改。每年申报的项目应参照最新公布的《课题指南》选题。
第五条 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为教育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项目,也可采取公开招标与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二、申 请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市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组织申报当年的项目,当年评审完毕,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含特殊教育)领域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育科研专业院所的科研人员等。其他系统有志于教育问题研究的单位与个人经认定符合条件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所在区县、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送交申报表,各区县、各高校集中受理,择优上报。市教委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逾期报送项目一律不列入当年评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两项及以上研究项目。未完成已承担的市级项目的任务者,不得承担新的研究项目。每一申请人承担的市级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须由两名相同研究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承担信誉保证。上报的项目申报表须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认真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择优报送至市教委。
三、评 审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将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领导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内容。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外传。
四、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即市教委与项目承担人所属的区县、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归口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院校及相关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教委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项目调整计划、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变动研究期限或对其他重大事情作出项目申请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教委将通过公报、报告等方式及时公布全市市级项目的研究状况、重大成果及管理项目情况。对于不能正常履行研究的项目,将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也可视情况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如非正常终止项目,其项目承担者自项目终止日起5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市级教育科研项目。
五、鉴定与验收
第十六条 凡被批准确立的市级教育科研项目,应对成果组织专家鉴定,市教委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市教委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报告。鉴定由项目承担人所属单位主持,事先应将鉴定专家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主要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进行。市级重点项目的鉴定一般采取专家会议鉴定的方式;市级项目可采取专家会议鉴定的方式,也可采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
本项目组成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小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鉴定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不得担任鉴定组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应向市教委提供项目鉴定意见、成果主件、主要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市级项目由市教委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等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